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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發(fā)布時間:2015-12-2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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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科技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和我省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以下簡稱“科技項目經費”)是省財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計劃的各類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fā)、成果轉化及產業(yè)化等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省科技項目經費支持的對象是河南省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以及其他具有研發(fā)能力的單位。

第四條 省科技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萍柬椖拷涃M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項目,避免分散使用。對反映產業(yè)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以產學研結合方式開展重大產業(yè)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究開發(fā)與示范應用,能夠明顯提高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的項目,以及關系社會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項目、我省優(yōu)勢領域的重大基礎研究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根據科研活動規(guī)律、科技工作特點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優(yōu)化財政科技項目經費投入結構。加強不同類別科技項目經費資源配置的協(xié)調溝通,明確定位,避免重復交叉。按照項目重要性、研發(fā)目標任務以及項目承擔單位性質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項目經費預算。

(三)政府引導,多元投入。發(fā)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有效增加全社會研發(fā)投入??萍柬椖拷涃M支持方式以無償資助為主,積極探索貸款貼息、風險投資等方式;在補助環(huán)節(jié)上堅持前補助與后補助相結合,積極推行以獎代補。

(四)統(tǒng)一管理,??顚S???萍柬椖拷涃M應當納入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分項目單獨建賬核算,確保??顚S?。

(五)明確責任,加強監(jiān)督??萍柬椖拷涃M應當明確管理和使用責任,建立完善追蹤問效及問責機制。

第五條 完善省科技計劃及重大科技項目經費投入的決策機制。新增設立的省科技計劃專項經費以及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項,要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進行決策。

第六條 完善省科技項目立項及經費預算評審制度。在預算評審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科技項目擇優(yōu)支持。

第七條 完善專家參與科技項目管理的機制,建立評審專家?guī)?,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八條 提高科技項目經費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的前提下,項目預算全面實行網上申報,逐步推行網上評審;對項目申報條件、立項及經費安排等相關信息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逐步探索建立項目績效情況公示制度。

第九條 加強科技項目經費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包括財政、科技、審計等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在內的項目經費監(jiān)督評價體系,建立重大科技項目的財務審計、項目驗收與績效評價制度。

第十條 建立統(tǒng)一的省科技經費管理信息系統(tǒng),對項目經費實行預算編報審批、預算執(zhí)行、檢查驗收、績效評價全過程信息化管理,避免或減少重復申報、重復立項等現象,強化跟蹤問效管理,同時,方便科研人員和科研管理人員查詢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經費開支范圍

第十一條 無償資助的科技項目經費開支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二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fā)過程中發(fā)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設施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

(一)設備設施費:指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以及購建項目研發(fā)所必須的設施等發(fā)生的費用。

項目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鼓勵共享、試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確有必要購買的大型儀器設備(單臺/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

(二)材料費:指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倉儲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指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指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fā)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指在國內開展調研考察、學術交流、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fā)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按照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會議費:指開展與項目研發(fā)有關的學術技術研討、咨詢以及協(xié)調項目實施等活動而發(fā)生的會議費用。會議費按照省有關規(guī)定從嚴控制。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為了開展項目研究,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費用支出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yè)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它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fā)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咨詢費:是指按規(guī)定標準支付給臨時聘請專家的咨詢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按照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4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200-500元/人天標準執(zhí)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按照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2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100-300元/人天標準執(zhí)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按照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50-100元/人個項目,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30-80元/人個項目標準執(zhí)行。

(十一)其他費用:指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三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研發(fā)過程中發(fā)生的不能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為項目研發(fā)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間接費用使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并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100萬元及以下部分不超過20%;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3%;

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0%。

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

間接費用按項目統(tǒng)一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合作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協(xié)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項目預算書中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預算編報和審批

第十四條 申請省科技項目經費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支持對象;

(二)上年末單位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資金的3倍;

(三)企業(yè)上年度研發(fā)投入占主營業(yè)務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業(yè)不低于1.5%,并建有市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研發(fā)中心;

(四)符合項目申報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國家和省對科技型小微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項目支持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申請省重大科技項目經費的單位一般應具有相關領域省級及以上企業(yè)研發(fā)中心、重點實驗室、省創(chuàng)新型科技團隊等研發(fā)條件和能力,或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yè)、省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等。

第十六條 同一項目已獲得省科技經費支持的,嚴禁重復或變相重復申請不同的省科技計劃立項支持。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按項目負責人)已承擔財政支持的項目逾期尚未結項或驗收的,不得申請新的項目經費。同一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每年只能承擔一個省科技經費支持的項目。

第十七條 申請省科技項目經費的單位,在報送項目立項申請材料的同時,應當按規(guī)定報送項目預算申報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省科技經費支持的項目應當有明確的實施期限和具體、可考核的績效目標,原則上一般項目實施期不超過兩年,重大項目實施期不超過三年??缒甓葘嵤┑捻椖繎斁幜心甓裙ぷ饔媱澓湍繕耍⒏鶕ぷ鬟M度編制分年度預算。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的基本要求:

(一)預算編制根據項目研發(fā)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經費預算包括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

經費來源預算除申請省財政項目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項目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由企業(yè)牽頭承擔的項目,其自籌經費不低于總預算的50%。

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 項目一般不得同時從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列支。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依據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當根據合同、協(xié)議分別編制單項預算,并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匯總編制項目總預算。

(四)項目經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提供預算編制依據并協(xié)助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項目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方案。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預算申報渠道:省直部門所屬單位按財政隸屬關系通過主管部門申報,其他單位均通過所在地省轄市(省財政直管縣)財政、科技主管部門逐級申報。

省直部門及市、縣財政和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報送的項目進行認真審核把關,確保項目的真實性,擇優(yōu)推薦,提高項目質量。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費預算編審依托省科技項目經費管理信息系統(tǒng),實行“兩上兩下”的管理方式。

一上:項目承擔單位填報項目預算申報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科技主管部門。

一下:省財政、科技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及預算評審結果和財政預算安排,按照擇優(yōu)支持的原則,經綜合平衡,確定擬支持項目及經費額度并反饋給項目承擔單位。

二上: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核定的經費支持額度對預算進行調整(單位自籌及匹配資金不得減少),上報項目預算書。

二下:省財政會同科技主管部門下達項目經費預算。

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預算書和省財政、科技主管部門的經費預算下達通知是項目預算執(zhí)行、監(jiān)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的基本依據。

第四章 預算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按原申報渠道下達和撥付,并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支出,應當按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對跨年度實施的重大項目,經費實行分年度撥付。項目立項時給予前期支持;項目實施期間,根據中期檢查評估情況安排中間補助經費;項目完成后,根據驗收和績效評價結果給予后補助。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明確科研、財務等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在經費使用管理中的職責;及時將項目經費下達情況告知項目負責人,并按承諾落實配套和自籌經費;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健全項目經費報賬制度;對財政專項經費和單位自籌等其他經費應分別單獨核算;嚴格執(zhí)行預算調整審批程序;按時提出結項或驗收申請,配合做好財務審計、驗收等工作,及時按規(guī)定辦理財務結賬手續(xù)。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預算核撥項目合作單位經費,并加強對外撥經費的監(jiān)督管理。項目合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并按規(guī)定及時向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報送預算執(zhí)行情況表,自覺接受有關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經費預算執(zhí)行,嚴禁違反規(guī)定自行調整預算和擠占挪用項目經費,嚴禁層層轉撥項目經費和違反規(guī)定將科研任務外包,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利用項目經費以任何形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合作單位應當將間接費用分別納入各自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統(tǒng)籌安排使用。其中績效支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人員實績,由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統(tǒng)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項目經費預算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項目預算總額的調整,應當按原程序報省科技和財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項目總預算不變,項目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項目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按原程序報省科技主管部門批準。

(三)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各支出預算如需調整,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提出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同意后報主管部門備案,省財政、科技主管部門在中期財務檢查或項目驗收時予以確認。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間接費用不得調整。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及績效目標調整,項目名稱、承擔單位及合作單位、負責人、實施期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zhí)行的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原申報程序報省科技、財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項目經費實行決算報告制度。項目經費決算應當與項目經費預算的范圍和口徑相一致,全面反映項目經費預算執(zhí)行和項目實施的基本情況。項目經費決算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

在項目實施期間,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項目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于次年三月底前分別報送省科技、財政主管部門。項目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決算報告中反映。

項目完成并結項或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按規(guī)定編制項目決算報告,報送省科技、財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年度繼續(xù)使用。項目結束或因故終止時,結余經費(包括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按原渠道收回,或由承擔單位按原申報程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用于新的項目。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一般由單位按照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進行調配。企業(yè)使用課題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yè)財務通則》等相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項目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科技及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通過項目經費年度財務決算、中期財務檢查、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多種方式對科技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將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經費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完善項目結項和驗收制度。所有省財政支持的科技項目必須在項目實施期滿三個月之內提出結項或驗收申請。因故不能按期結項或驗收的,應在項目到期前按原申報程序向省科技、財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經批準后按新方案執(zhí)行;如未能批準,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一般項目完成后報省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結項審批,重大項目和招標項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驗收,或委托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省科技、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前,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項目承擔單位及合作單位應當對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整改。

第三十五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騙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 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 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 違反規(guī)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 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和調整預算;

(七) 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項目經批準結項或通過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財務結賬手續(xù)。

項目經費結余不得長期掛賬,不得歸項目組成員所有,嚴禁用于發(fā)放獎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七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guī)定,結合項目財務審計和項目驗收,逐步建立科技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及評價結果運用制度。

第三十八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機制。省科技、財政主管部門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和咨詢專家在經費管理使用、評估評審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作為今后承擔省科技計劃項目和參加評估評審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嚴肅查處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中的各類違規(guī)違法行為。

對項目經費申報過程中重復申報和偽造申請材料或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fā)現,將按信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不按規(guī)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不及時編報年度決算、不按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未在規(guī)定期限申請項目結項或驗收的,省財政、科技主管部門予以停撥項目經費,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并予以通報。

對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以外,省科技、財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省級科技項目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