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察、法制、保密、新聞辦公室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tǒng)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guī)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予以公開。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根據職責權限范圍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除行政機關將文件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外,屬于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公開后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wěn)定的,不得公開。
第二章??公開范圍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guī)范和發(fā)展計劃方面
1.政府規(guī)章、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2.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城市總體規(guī)劃、其他各類城市規(guī)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等;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信息。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以及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2.扶貧、優(yōu)撫、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勞動者保護、就業(yè)促進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相關政策及實施情況;
4.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5.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辦理情況;
6.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7.城鄉(xiāng)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8.社會公益事業(yè)建設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jiān)督方面
1.政府財政預算、決算;
2.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3.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jiān)督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
(五)鄉(xiāng)(鎮(zhèn))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yōu)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fā)放情況;
(七)集體企業(yè)及其他鄉(xiāng)鎮(zhèn)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二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免于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行政服務中心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復制。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fā)布制度,指定新聞發(fā)言人。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新聞發(fā)布會公開。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八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編制、公布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四章??依申請公開的程序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書面申請: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明確的政府信息內容,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詢問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等有困難,向行政機關咨詢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屬于本辦法的政府信息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有關情況。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但本機關未制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機關公開;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其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七)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間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九)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可以選擇郵寄、遞送、傳真、當面領取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選擇紙質、光盤、磁盤等政府信息載體形式。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登記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行政機關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實際發(fā)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收取成本費用,應辦理《收費許可證》,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收取費用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申請人屬于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可免繳相關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編制、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本市其他各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市或者縣(區(q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以及免除收費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同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jiān)察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納入本市行風評議體系,接受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由行風評議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實施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行為,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根據職責和權限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的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